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0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030號
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訴訟代理人  林敦熙
       林佩君
被   告  林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
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陸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壹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100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原告原名「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請信用卡使用,嗣未依約還款,迄至100年5月
21日止尚積欠如主文所示本金及利息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
提出之證據,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
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並依同法第436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350元(
即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350元--被告前經公示送達後方向
戶政機關為遷移戶籍登記,故公示送達登報費仍應由被告負
擔),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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