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2951號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被 告 張簡意 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已於民國100年10月13日遷至南投縣南投市
○○路○段○○○巷○○○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1紙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南投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