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3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2358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謝明君
被   告  張秀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94年10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94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請「晶鑽卡」,並簽立信用貸款契
約書,依核准使用額度循環借款,詎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
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
提出信用貸款約定書一件、客戶帳務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作何聲明或陳
述,依本院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慧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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