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869號
原 告 楊細九
被 告 劉榮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南屯區田心北三巷1弄50號,有
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