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28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805號
原   告  蔡舜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子寬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0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43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
幣2,0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55,4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
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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