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805號
原 告 蔡舜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子寬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70
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7,43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
幣2,000元,尚需補繳新臺幣55,4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台北
市○○路○○○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