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2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121號
原   告  陳意文
訴訟代理人  盧秀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佟本仁 等間請求確認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佟本仁、 董昭輝宋旭如 之住所或
居所,並檢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被告 古羅 娘妹之
除戶戶籍謄本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其住所
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
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載明被告佟本仁、董昭輝、宋旭
如、 古羅娘妹 之年籍資料等足資辨別之特徵,復未據提出被
告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供核對被告之個人資料,致本院無
法確認原告請求裁判之對象及確定被告當事人能力之有無,
其起訴顯未具備法定程式,因該等欠缺可以補正,爰定期間
命原告補正之,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陳福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