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502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八三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侵入住宅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二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7月27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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