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145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無固定住居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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