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坤賢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柒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暨同條項第三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洪挺梧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