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埔刑簡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埔刑簡字第1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埔刑簡字第一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九七三號),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無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除事實欄補充「被告曾於民國八十二年間及八十三年間,分別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應執行刑三年五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八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假釋出獄,保護管束期滿日為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但被告復於假釋期間,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嗣並撤銷前開假釋,就其殘刑與前上述徒刑接續執行,於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縮刑執行完畢」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於審判期日與檢察官成立罪刑協商,表明願意認罪,並求處有期徒刑四月,准以易科罰金,檢察官亦同意之,雙方併請求改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核無不合,依其請求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本件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堯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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