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更(三)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楊榮富 律師
蔣志明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9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4月13日執行羈押及95年7月13日延長羈押,至民國95年9月12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9月13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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