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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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22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丙○○相對人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乙○○華南商業銀行嘉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丁○○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拾壹萬零陸佰貳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碧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張瑛瑢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十一萬零二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四百四十八元│退郵二百三十二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七十元│││(送達郵費)│││├─────────────┼────────────┼──────────┤│合計│十一萬零六百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