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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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鞠金蕾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拾壹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七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周玉蘭法官孫于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