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重更(四)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四)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蔣志明 律師
楊榮富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9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