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8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八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江振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劍龍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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