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0、四三、四四號
原告 薛如惠
乙○○ 黃瑞鸞 黃子珍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八十九年度交易字第九四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