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7年度上訴字第927號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謝宏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3日
書記官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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