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5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56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蘇鴻吉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毒偵字第10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①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編號②③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扣案如附表編號①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與編號②③所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0年度毒聲字第206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遂以90年度毒聲字第405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再以90年度毒聲第6768號裁定停止戒治,復以91年度毒聲字第923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於民國92年4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另由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2年度戒毒偵字第380號為不起訴處分。又於93年間同因施用毒品,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865號判決與93年度訴字第135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
8月(此部分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及93年度訴字第28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且接續執行,初於95年1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惟經撤銷假釋,再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由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36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揭各罪經裁定分別減刑為有期徒刑7月又15日、6月及7月;其後於96年間亦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96年度訴字第21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此部分嗣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及96年度訴字第27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再接續執行上揭有期徒刑,甫於97年10月10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悛悔,竟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7年12月15日某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住處,分別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燃燒加熱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
1次。嗣於同年月16日0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自強路口遭警盤檢查獲,另扣得其所有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有尿液採證代碼表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7年12月19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件在卷可稽,另扣得被告所有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可資憑佐。又上開毒品送請鑑定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亦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2份可查,復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認上情不諱,足徵其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暨其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甲○○所涉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與第二級毒品罪分別願受有期徒刑捌月、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之宣告。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此外,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均係查獲之毒品,且該包裝袋與其內毒品業已無法析離,應將之同視為毒品無訛,從而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就被告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刑以下宣告沒收銷燬之,附此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23日
書記官張琇晴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沒收依據│├──┼──────────────────┼────────────┤││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檢驗前淨重0.05│係查獲之毒品,應依毒品危││①│4公克、檢驗後淨重0.045公克)│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②│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同上│││0.767公克、驗後淨重0.762公克)││├──┼──────────────────┼────────────┤│③│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同上│││0.019公克、驗後淨重0.014公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