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小字第574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岡小字第5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皇沅 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9年5月7日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八日起至移轉命令失效日止
之實際支付訴外人 王照宗 每月應領勞務報酬三分之一債權內,按
原告債權比例之金額共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
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二五
計算之利息。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王照宗因對原告負有債務,經原告取得對
王照宗之債權憑證,嗣向鈞院執行處就王照宗對被告公司之
薪資報酬等債權核發扣押命令,被告公司並未異議,鈞院執
行處即依法將王照宗對被告之債權核發移轉命令予原告,王
照宗尚欠原告新臺幣(下同)27,273元,被告迄今未給付原
告上開金額,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核先說明。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
提出本院94年度執字第32680號債權憑證、本院96年度執字
第39738號移轉命令、公司基本資料及電話催收紀錄等為證
。另經本院向財政部國稅局調取王照宗97年度之所得稅資料
,王照宗確實尚在被告公司上班,有該所得稅資料清單足憑
。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判決如主
文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
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4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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