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4年度原桃簡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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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原桃簡字第9號
上 訴 人  吳鵬搏
被上訴人  徐沅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6年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若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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