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5年度嘉簡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嘉簡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瑞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景順貴族大樓管理委員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6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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