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小字第1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5年度湖小字第1147號
原   告  藍少辰
被   告  蘇保全 即德富通訊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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