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小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小字第229號
原   告  李沁芃
被   告 懋陽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設於高雄市○○區○○路○○
○○○號,此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14頁);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
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理
由及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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