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2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九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吳文雄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六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薛中興法官唐于智┌──────────────────────────────────────────────────┐│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二0九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二三一二六0─一││壹│壹仟││├─┼───────────────┼──────────────┼────┼───┼────┼───┤│2│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七九NX0七00八三─九││壹│壹佰捌拾││├─┼───────────────┼──────────────┼────┼───┼────┼───┤│3│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八0NX一一八一八六─八││壹│玖拾肆││├─┼───────────────┼──────────────┼────┼───┼────┼───┤│4│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一七一九六一─八││壹│ 陸拾參 ││├─┼───────────────┼──────────────┼────┼───┼────┼───┤│5│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二二五七五四─二││壹│肆拾││├─┼───────────────┼──────────────┼────┼───┼────┼───┤│6│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二七二0三二─五││壹│陸拾捌││├─┼───────────────┼──────────────┼────┼───┼────┼───┤│7│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X三0九七九0─六││壹│壹佰肆拾││││││││肆││├─┼───────────────┼──────────────┼────┼───┼────┼───┤│8│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八八NX00000000││壹│伍拾肆││├─┼───────────────┼──────────────┼────┼───┼────┼───┤│9│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八九NX00000000││壹│壹佰肆拾││││││││玖││├─┼───────────────┼──────────────┼────┼───┼────┼───┤│0│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九二NX00000000││壹│壹佰陸拾│││1│││││壹││└─┴───────────────┴──────────────┴────┴───┴────┴───┘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許博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