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小調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陳怡儒
張瑾雯
相 對 人 張銘森
劉玉美
王貴弘
武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台中縣、台中市、台南市,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聲請人基於侵權行
為請求被告連帶損害賠償,侵權行為地不明,因聲請人提出
本件相對人劉玉美、王貴弘、張銘森、武正義、所涉刑事案
件均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96年度訴字第2731號、4605
號),為便利相對人應訴及法院查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第22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書記官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