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簡上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簡上字第六五九號
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戊○○訴訟代理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涉嫌就系爭本票、臺北縣新店市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案件通知書函文、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借款證明書等有偽造、變造之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一八二號),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裁定命在該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該刑事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以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八○號、九十二年度偵緝字第四五號為不起訴處分,且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聲議字第三六六○號駁回再議,並告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偵查卷宗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呂淑玲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楊秋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