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3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21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213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宛珍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蔡練生 (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楠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楠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於民國(下同)89年4月24日以「高爾夫木桿桿頭之殼體與擊球面板之結合構造」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69978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楠盛股份有限公司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2年11月28日以(92)智專三(一)05017字第0922120906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
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立杰
法官黃本仁法官王碧芳上列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6日
法院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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