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保險字第43號上訴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庚○○、乙○○、己○○、丙○○、戊○○、丁○○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