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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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0年度婚字第933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黃怡嘉 律師被告乙○○
五號訴訟代理人 郭隆偉 律師複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0年9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股票陸萬陸仟柒佰柒拾肆股份」之記載,應更正為「股票玖萬陸仟柒佰柒拾肆股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