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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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23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孟丘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記載,漏引「第1款」,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冰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