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0號
聲請人福曼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一三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貞秀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書記官劉寶鈴┌───────────────────────────────────────────────────────┐│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 王國華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五日│壹萬零伍佰捌拾元│SYA0五三六六│││││義分行│││四0││├─┼─────────┼─────────┼───────────┼─────────┼────────┼──┤│2│王國華│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壹萬柒仟貳佰參拾伍│SYA0五三六六│││││義分行││元│七一││├─┼─────────┼─────────┼───────────┼─────────┼────────┼──┤│3│王國華│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九十二年一月十五日│壹萬陸仟伍佰參拾玖│SYA0五三六六│││││義分行││元│二八││├─┼─────────┼─────────┼───────────┼─────────┼────────┼──┤│4│王國華│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信│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壹拾玖萬參仟陸佰捌│SYA0五三六六│││││義分行││拾柒元│九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