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再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抗字第六0號
聲請人速大機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信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豐餘造紙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月四日本院九十三年度再抗字第二六號所為裁定,聲請再審,未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七第二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湯美玉法官陳金圍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
書記官章大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