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易字第3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上易字第33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三三六二號
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
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 律師
方文君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律師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0五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陳春秋
法官洪英花法官王麗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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