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訴字第220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二0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搶奪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五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八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六月二十八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依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辯論,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徐世禎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