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三七七號
上訴人甲○○台北市○○街○段八九之一號三樓右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日盛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壹佰壹拾萬零柒仟元(新台幣,下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陸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滕允潔法官連正義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