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訴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五二號
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丁壽 律師被告祐晟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設基隆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詹文祥 訴訟代理人 王隆生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五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曾瓊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