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更㈠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㈠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三三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與國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擴張聲明,核其擴張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以下同)貳佰貳拾壹萬玖仟肆佰捌拾肆元,應徵裁判費參萬參仟貳佰玖拾肆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魏大喨法官游婷麟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林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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