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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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永準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華亭 送達代收人 許智隆 右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十四年度」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
理由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詹文馨法官鄭傑夫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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