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徐國超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朱勳欽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依聲請併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南投簡易庭10
2年度投簡字第22號民事簡易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由
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依前開條文規定,加
計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
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林錫凱
計算書:
┌───────┬───────┬───────────┐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
│第一審裁判費用│2,760元│由聲請人預納。│
├───────┼───────┼───────────┤
│第一審測量費用│4,200元│由聲請人預納。│
├───────┼───────┼───────────┤
│合計│6,960元││
├───────┴───────┴───────────┤
│附註:│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6,960元。│
│(計算式:2,760+4,200=6,960)│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6日
書記官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