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0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О二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四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係母子關係,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十九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里○○○鄰○○路○○○巷○號二樓住處,因不滿其母乙○○嘮叨,竟基於傷害犯意,徒手毆打乙○○,致乙○○受有頭部外傷、左臉鈍傷、併三x四公分紅腫及頭部鈍傷、扭傷等之傷害等語。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傷害其直系血親尊親屬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本院調查時當庭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林秋宜法官楊麗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