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三四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輔佐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九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謂:被告甲○○明知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竟自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七月間起至八十九年二月間止,僱用菲律賓籍女子BALAOA
SMARYJANEMANGLIWAN,使該外國人在被告甲○○位於新竹市○○路○○○號十二樓之一住處從事清潔打掃之工作,每月薪資新台幣(下同)一萬九千元。迄八十九年十月十五日下午,經警在台北市○○○路與單陽路口查獲前揭菲律賓籍女子人,經其帶領而循線查獲,因認為被告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後段處罰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法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曾於八十九年五月九日起至同年月十二日止,在其位於新竹市○○路○○○號十二樓之一住處,以提供食宿及每日日薪二百元之代價,僱用菲律賓籍外國人JENNYRAMOSIBARRA(原係 張麗鳳 申請聘僱,因逃逸原工作處所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撤銷聘僱許可),在上址擔任照顧小孩之工作,並經本院新竹簡易庭判處罰金六萬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再經本院合議庭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被告甲○○前開非法聘僱菲律賓籍女子BALAOASMARYJANEMANGLIWAN,與本案非法聘僱菲律賓籍外國人JENNYRAMOS
IBARRA,時間緊接、且均聘僱於其家中工作,觸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見被告所涉本案非法菲律賓籍女子,與上開本院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八0號判決所認定之非法聘僱菲律賓籍外國人間,係本於一貫之犯意所為,而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從而被告甲○○非法聘僱菲律賓籍外國人乙節既經本院合議庭判決確定在案,檢察官復就屬同一案件之非法聘僱菲律賓籍女子BAL
AOASMARYJANEMANGLIWAN提起公訴,於法尚有未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楊明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進楷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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