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更(二)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重上更(二)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更㈡字第3號上訴人中國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謝諒 獲律師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立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張義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民事第六庭
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廖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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