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2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26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吳麗珠 律師 許瑜容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24號中華民國91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陳吉雄法官林水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劉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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