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上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資料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16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號7樓之8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資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確認被上訴人與「翰林世家」第6屆住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之身分不存在之訴部分,其訴訟標的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4,500元;另請求返還資料及損害賠償之訴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7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87元,除已繳納1,500元外,其餘30,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謝肅珍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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