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全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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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全聲字第一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五日所為之九十三年度重全字第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三年度重全字第一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
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義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八  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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