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八八九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購物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張績寶 律師
複訴訟代理 莊惠祺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代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平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