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簡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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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簡字第八八九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方文獻律師
  複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購物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張績寶 律師
  複訴訟代理  莊惠祺 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代收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三十三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平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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