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小字第37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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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七四三號
原 告 己○○
被 告 甲○○
乙○○
丙○○○
丁○○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台中簡易
庭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