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3年度中小字第37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三七四三號
  原   告 己○○
  被   告 甲○○
        乙○○
        丙○○○
        丁○○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台中簡易
庭第三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