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801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801號

原告 蔡岳興

被告 沈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7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9,984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阮玟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