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沙簡附民字第24號
原告 陳淑英
被告 陳智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沙金簡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吳俊螢
法官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