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797號
原告 陳雅貞
被告 洪崇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在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3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江芳耀
註: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12日不慎操作錯誤匯款23,300元,至被告所有中國信託帳戶,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損害,因此依照民法第179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