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小字第797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797號

原告 陳雅貞

被告 洪崇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在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3,30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江芳耀

註:原告的訴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要旨

原告於民國112年4月12日不慎操作錯誤匯款23,300元,至被告所有中國信託帳戶,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損害,因此依照民法第179條規定,起訴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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